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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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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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340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089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2月03日
  • 聲請人
  • 李晉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不分所犯前案係處易科罰金抑或受自由刑之案件,均認定為累犯,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惟嗣又撤回上訴;另系爭判決係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惟本件聲請狀係於111年11月25日經憲法法庭收文,聲請狀上所蓋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書狀收受章之日期為同年月21日,是依憲法訴訟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扣除在途期間,或縱以向監獄長官提出聲請狀,視為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均已逾越前述之法定期限。
      
    •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所述要件有所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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