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319號
本件不受理。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中華民國84年至110年之間,多數時間在監服刑,本無須繳納漁保保費,然而家人不知規定代為繳納,保費應退還,請憲法法庭主持公道。
二、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未表明憲法訴訟之聲明及聲請裁判之憲法上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吳陳鐶
黃昭元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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