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02號與110年度台再字第26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上開判決所適用之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允許當事人於家事訴訟事件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致使聲請人等受突襲裁判,侵害聲請人等之審級利益,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及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有違。又系爭規定與民事訴訟法上處分權主義及適時提出主義等原則均有違背,違反體系正義,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不符。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章第3節所定之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為確保法院裁判在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憲法價值之際,得由憲法法庭審查,俾守護人民基本權利而設(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本審查庭認聲請案件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訴法第61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有何違反前揭憲法規定而具憲法重要性,以及有何侵害聲請人基本權利而有貫徹必要之情事。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