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446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不分情節輕重概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裁定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