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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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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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018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38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2月01日
  • 聲請人
  • 劉鎮陸、劉宜明
  • 案由
    • 聲請人因土地徵收及其再審事件,認確定終局判決如有違背法令,否認一切法令竊取人民的財產,即為違憲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略謂:如110年8月9日、109年11月4日、109年2月24日及106年3月22日聲請書所述。依憲法第15條規定,確定終局判決如有違背法令,否認一切法令竊取人民的財產,即為違憲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聲請並未具體敘明何一確定終局裁判牴觸憲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縱認以聲請人所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497次、第1508次、第1519次及第1528次會議議決之不受理案,其所檢附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再字第66號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277號判決,為本件確定終局判決,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業前已送達,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仍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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