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審裁字第1017號
本件不受理。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02號裁定,欲蒐集新證據,再向憲法法庭聲請再審等語。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係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02號裁定聲明不服,依前揭規定,自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蔡烱燉
許志雄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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