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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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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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94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734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2月02日
  • 聲請人
  • 林姿君
  • 案由
    •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27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21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241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6年及15年6月,上訴後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27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駁回上訴。聲請人認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其法定刑為死刑與無期徒刑,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且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亦有重新檢視之必要,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查聲請人係販賣第一級毒品1包(驗餘淨重9.68公克),獲取價金新臺幣1萬元。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按人民據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審理程序準用第90條第1項但書規定;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後段、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前揭憲法規定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大審法規定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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