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79號裁定,援用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61條第2項前段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不受理,為不公平之審判,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第23條、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等語。
二、按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係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79號裁定聲明不服,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揆諸上開規定,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