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0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給予聲請人補正之機會,而逕為不受理,有違憲情形,爰再次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指摘系爭裁定有違憲情形,實屬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又再次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