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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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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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693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51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1月07日
  • 聲請人
  • 廖麗綢
  • 案由
    • 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01號裁定,再次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0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給予聲請人補正之機會,而逕為不受理,有違憲情形,爰再次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指摘系爭裁定有違憲情形,實屬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又再次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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