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審裁字第559號
本件不受理。
一、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1年度憲裁字第36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剝奪聲請人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之憲法上權利,拒絕聲請人尋求憲法解釋之機會,已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爰聲請解釋憲法。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於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吳陳鐶
黃昭元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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