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42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17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聲請人就其有罪部分,未敘述上訴理由,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核屬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