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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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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584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615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0月31日
  • 聲請人
  • 謝勢明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45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109年度上訴字第167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暨所適用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法定刑刑度過重,違反比例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生存權及人身自由,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208號刑事判決將系爭判決一部分撤銷發回、部分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包括聲請人所聲請適用系爭規定部分),是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又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三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98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以下與系爭判決一併稱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92條第1項所明定。
      
    • (二)經查:本件聲請案係於111年6月15日及同月28日收文,上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208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098號刑事判決係分別於110年5月20日及同年6月23日作成,聲請人係於108年12月10日即在OOOOOOOOOO執行迄今,可知確定終局判決及最高法院上開二判決均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又依上述確定終局判決內容,亦無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情。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不得持系爭判決一至三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四、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 (二)經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既係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聲請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核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系爭規定之法定刑,就尚非輕微之犯行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此部分聲請與上揭大審法規定要件尚有未合。
      
    • 五、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均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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