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2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並侵害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及第15條生存權保障,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為之,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9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聲請人居住於臺中市者,其在途期間為7日,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惟其於111年9月19日始提出聲請,顯已逾越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前段所定之法定期間。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