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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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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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440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712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0月21日
  • 聲請人
  • 蔡東勲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7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權、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為之,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9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聲請人居住於臺東縣者,其在途期間為8日,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
      
    • 三、經查,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遲至111年9月19日始提出聲請,扣除在途期間後,顯已逾越憲訴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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