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07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權、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9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憲法訴訟法自111年1月4日起施行,本件聲請人於111年8月1日始提出聲請,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