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驗前淨重20.02公克及第一級毒品驗前淨重73.60公克,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年2月及16年10月,應執行18年2月,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72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未適用刑度較輕之刑法第257條第2項規定,而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790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而予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及第90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決之。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之何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前揭大審法所定要件不合。
四、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一)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本文、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是聲請人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