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42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104年度聲字第1487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98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最高法院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
二、聲請人前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系爭最高法院裁定以抗告無理由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系爭最高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序明。
三、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收受系爭判決後,依法得提起上訴而未上訴,系爭判決即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又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聲請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