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116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以原因案件相對人所偽造之開庭錄音光碟作為證據,又於判決中記載與事實不符之證據,進而駁回聲請人之上訴,已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及訴訟權。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章第3節所定之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於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時,審查庭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訴法第61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採之開庭錄音光碟,與開庭報告單及言詞辯論筆錄有所出入,尚難認已具體指摘本件聲請究有何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本審查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