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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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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20號
  • 原分案號
  • 110年度憲二字第642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2月07日
  • 聲請人
  •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案由
    • 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117號、第2226號、第2230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15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384號、第465號、第1215號裁定所適用之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規定、改制前行政法院62年判字第252號判例牴觸憲法;前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改制前行政法院61年裁字第23號判例牴觸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暨補充解釋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主張略以:聲請人因未提繳勞工退休金而遭裁罰,提起行政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117號、第2226號、第2230號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15號確定終局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判其敗訴確定;聲請人就前開最高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分經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384號、第465號、第1215號確定終局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駁回。聲請人認確定終局判決及裁定所適用之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規定欠缺勞動契約之標準,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確定終局判決及裁定所適用之改制前行政法院62年判字第252號判例,使不同體系法院所為之法律適用發生歧異,因而侵害平等權、訴訟權,司法院釋字第740號解釋第4段應予補充或變更;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不許統一解釋原因案件之聲請人及其他尚在5年再審救濟期間內之人民,根據司法院解釋意旨聲請再審,侵害平等權、訴訟權,且違反司法院釋字第188號解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改制前行政法院61年裁字第23號判例,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牴觸法律保留原則,爰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暨補充解釋。
      
    •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末按人民對於司法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解釋,司法院大法官第607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 三、經查,聲請人於110年12月30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次查:1、改制前行政法院62年判字第252號判例,未經確定終局判決及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客體;2、就主張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及改制前行政法院61年裁字第23號判例違憲部分,則難謂已具體指摘該等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3、就聲請補充司法院釋字第740號解釋部分,確定終局判決中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15號判決為司法院釋字第740號解釋之原因案件,聲請人固得就該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惟該解釋之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聲請人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是核其聲請與上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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