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519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誤用法律,審理違憲,侵害人權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92條第1項規定所明定。
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係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送達聲請人,即已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