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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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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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1240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1240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8月27日
  • 聲請人
  • 王昱翔
  • 案由
    • 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本件聲請即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並附具相關佐證資料提出於憲法法庭;當事人應於書狀內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補正;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5條第1項、第60條第4款至第8款、第14條第4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19日具狀就「115年度上訴字第1104號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惟上開判決記載不完整,無從查核,聲請書中亦未記載憲訴法第60條第4款至第8款所定事項,其聲請核與憲訴法所定程式不合。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憲訴法第60條第4款至第8款所定事項,尤請指明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包括法院名稱及裁判字號)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逾期未補正,本件聲請即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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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準備程序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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