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審裁字第861號
准予付與聲請人本庭113年度憲民字第670號案卷內文書之電子卷證複本。
一、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得為前項之聲請;聲請閱覽卷宗,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憲法訴訟法第23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經113年度憲民字第670號案聲請人之同意,聲請閱覽該案卷內文書,此部分有同意書及電話紀錄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請求付與其該案之電子卷證複本,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呂太郎
蔡宗珍
朱富美
判決
公開書狀
言詞辯論或說明會
終結案件查詢
法令查詢
平台服務
智慧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