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審裁字第66號
本件聲請駁回。
一、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憲法訴訟法第23條第1項及第14條第4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閱覽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746號裁定(下稱本案)之電子卷證,查聲請人雖為本案之訴訟代理人,惟本案終結後委任關係業已消滅。本件閱卷之聲請並未檢附委任狀,經本庭112年度憲聲字第47號裁定,命聲請人於一定期日內補正委任狀,補正裁定並於112年12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本件聲請不符法定程式,本庭爰依上開規定駁回其聲請。
黃瑞明
謝銘洋
蔡彩貞
判決
公開書狀
言詞辯論或說明會
終結案件查詢
法令查詢
平台服務
智慧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