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審裁字第57號
本件聲請駁回。
一、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得為前項之聲請;前二項聲請,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23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不得提供當事人或第三人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或付與複本;聲請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之卷內文書,已公開於憲法法庭網站者,得以告知查詢方式以代提供,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3條前段及第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認其具有「為學術研究所必要,其研究之目的非經獲取電子卷證不能達成」事由,並以「作為我國販賣毒品立法改革研究資料」為由釋明,聲請閱覽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之電子卷證。查其聲請並未經當事人同意,其釋明亦未符合憲訴法所規定之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本庭爰依上開規定駁回其聲請。又憲法法庭網站上開判決項下(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 ta.aspx?fid=38&id=325399)可查得已公開之卷內文書,併此告知。
黃瑞明
謝銘洋
蔡彩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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