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572號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89號裁定之當事人欄應增列記載「訴訟代理人李奇芳律師」。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 50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89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應予增列訴訟代理人之情形,爰裁定如主文。
許宗力
林俊益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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