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295號
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04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所載「111年憲裁字第501號裁定」,應更正為「111年審裁字第350號裁定」。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 50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04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蔡烱燉
許志雄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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