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6號確定終局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424號確定終局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2項規定之6個月不變期間,依憲法法庭審理規則(下稱審理規則)第59條規定,應自最終裁判即上開確定終局裁定送達日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起算,聲請人於同年6月20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並未逾期,詎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1345號裁定(下稱系爭不受理裁定)計算錯誤,以聲請人逾期而駁回,對於上開不變期間之計算方法,有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爰依憲訴法第4條及審理規則第50條、第59條規定,聲請更正原裁定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