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45134號強制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對其受憲法所保障之權利將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具急迫必要性,以暫時處分裁定聲請書聲請憲法法庭作成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系爭執行命令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並無本案繫屬於憲法法庭;是本件暫時處分聲請核與前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