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審裁字第604號
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307號裁定之當事人欄關於「溫鉦維」之記載,應更正為「温鉦維」。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307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蔡明誠
張瓊文
蔡宗珍
判決
公開書狀
言詞辯論或說明會
終結案件查詢
法令查詢
平台服務
智慧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