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審裁字第362號
准予付與聲請人本庭109年度憲二字第522號案卷內文書之電子卷證複本。
一、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聲請閱覽卷宗,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憲法訴訟法第23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109年度憲二字第522號案之訴訟代理人,有委任書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請求付與其該案之電子卷證複本,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林俊益
許志雄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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