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憲裁字第1526號
本件聲請駁回。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石碼宮信徒大會改選無效,現無法定代理人且縱認侯明宗為合法代理人,侯明宗與石碼宮存有明顯利害衝突,事實上不能代理石碼宮為憲法訴訟之聲請,故為石碼宮聲請憲法法庭於其提起憲法訴訟時,選任張旺順為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經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3號裁定之抗告人及其代表人分別為石碼宮及張旺順,如石碼宮有據此裁定提起憲法訴訟之必要,仍得由張旺順代理之。是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依憲法訴訟法第46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28條、第307條之1復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及第5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黃虹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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