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憲裁字第1442號
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708號裁定中關於聲請人「葉啟東」之記載,應更正為「蔡啟東」。
一、依憲法訴訟法第46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218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憲法法庭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黃虹霞
詹森林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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