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03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違反司法院釋字第533號、第545號及第753號解釋;又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2項規定限制人民訴訟權亦屬違憲,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據該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應於該次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或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確定終局判決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於115年8月26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書,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顯已逾越上開規定之法定期限,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