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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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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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1396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1135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8月21日
  • 聲請人
  • A女
  • 案由
    • 聲請人因告訴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15年度上聲議字第1931號處分書(下稱系爭處分書),及其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前與現行刑法第80條、94年1月7日修正前與現行刑法第229條之1、88年3月30日修正前刑法第236條、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前段、第9條之2、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等規定,適用於個案時,對特定群體產生顯著差別影響,有過度限制或明顯不公,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系爭處分書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依法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之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 案件公告
  • 準備程序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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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言詞辯論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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