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疫情期間受領之失業補助金新臺幣1萬元經用於交保金並退還聲請人後,其中7155元於聲請人另案服刑時,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執行犯罪所得之沒收。聲請人認該筆金額並非犯罪所得,檢察官扣押上開財物之舉有所不當,提起聲明異議及抗告並經法院駁回後,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5年度抗字第113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泛言確定終局裁定違憲,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