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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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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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1178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831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7月13日
  • 聲請人
  • 呂振瑋
  • 案由
    • 聲請人為撤銷假釋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欲向法務部提起復審,卻遭法務部回函告知聲請人所提復審已逾監獄行刑法第121條所定期間,將為復審不受理之決定;法務部矯正署復未將撤銷殘刑通知書送達聲請人,致聲請人錯過法定上訴期間,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表明係就何裁判提起本件聲請,綜觀其聲請意旨,係請求就法務部通知聲請人所提復審已逾期之法務部中華民國115年1月19日法授矯教字第11503001020號函(下稱系爭函)為憲法審查。系爭函並非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裁判或法規範,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或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未合,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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