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前曾向憲法法庭提出解釋憲法聲請書,經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96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受理後,提出本件陳述狀,認系爭裁定仍有再度審查之必要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陳述狀之主張,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