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一)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561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下稱法官提敘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逾越母法即法官法第71條第9項所授權訂定「等級相當、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之範疇,並排除法官曾任警察人員者,得以其曾任警察人員之年資申請提敘俸級之權利,且其構成要件之意義難以從文義理解,亦無從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有違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
(二)聲請人曾任警察人員之職務內容與其現任檢察官職務同為偵查犯罪,僅地位區分為偵查主體及偵查輔助機關,且在職務定位上警察人員與檢察事務官同為司法警察,兩者之國家考試應考資格、考試科目、訓練過程及從事職務內容均高度相似且具可類比性。系爭規定第7款僅列入曾任檢察事務官者得申請提敘俸級,而排除曾任警察人員者,致同樣具備犯罪偵查經驗之聲請人以其曾任警察人員之年資申請提敘時,產生不合理之差別待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
(三)系爭規定之立法理由並未就排除特定人員申請提敘之立法目的正當性進行說理,難認系爭規定之目的係屬正當。系爭規定以列舉方式排除所列範圍以外之公職,且未容許提出提敘申請後,由專責機構就個案進行具體實質之認定,難謂達成保障法官身分及避免申請提敘浮濫目的之最小侵害手段。此外,系爭規定預先排除非所列職務之申請提敘者,僅節省可能耗費之極輕微行政量能,卻對申請提敘者產生不足額俸給、程序利益、相關生活規劃等重大私益影響,顯失公平而不具衡平性,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及第18條保障之財產權與服公職權,爰就系爭判決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經查,聲請人因俸給事件,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訴字第98號判決予以駁回,復經系爭判決以下述之主要理由,認聲請人之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而確定:
(一)法官法第71條第8項規定所稱「等級相當」、「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等要件,固屬不確定法律概念,然由法條文義、立法目的與法體系整體關聯性觀點觀察,非難以理解,且就等級相當、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提敘俸級之認定,亦經法官法第71條第9項明確授權由考試院會同司法院、行政院定之。而法官提敘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條規定及系爭規定,亦已明文「等級相當」、「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之認定標準,是自非受規範者所不得預見,更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故難謂有何違反法律明確性之情事。
(二)系爭規定乃係基於事務本質之差異,就各類曾任公務年資中臚列出與法官(檢察官)職務內容性質相近者,性質上屬列舉規定,故僅限於該條第1項所列8種曾任公務年資,始得認定為性質相近而加以採計提敘。準此,系爭規定之訂定既係基於法官法第71條第9項之授權而為,且規範內容合於授權目的,未逾越授權範圍,亦未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並已基於事物本質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並無牴觸授權明確性原則,復無違反法律保留及平等原則之情事,自得為銓敘部辦理法官(檢察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申請事件之依據。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主要係以其對法官法第71條第9項規定之授權目的及範圍,以及系爭規定之立法意旨之主觀理解,主張系爭規定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且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意旨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並逕謂系爭判決因此違憲,尚難認其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亦難認對於系爭判決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