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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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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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1153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696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6月29日
  • 聲請人
  • 廖祐德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下稱系爭規定)明文規定,觸摸他人隱私部位者始為構成要件,法官引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擴大解釋,稱聲請人觸及被害人大腿外側仍屬系爭規定所稱身體隱私部位,而屬犯系爭規定之性騷擾罪,且不予緩刑,顯違反刑法僅得做為最後手段性及比例原則;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易字第7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違反憲法第8條及罪刑法定主義、刑法謙抑原則。爰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執其主觀意見泛言系爭規定違憲,並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之認事用法當否事項為爭執,尚難認對    於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以及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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