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審裁字第1065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未據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而為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所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呂太郎
蔡宗珍
朱富美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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