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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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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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1132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792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6月23日
  • 聲請人
  • 楊濶源(兼楊玉彩、楊麗曄之被選定人)
  • 案由
    • 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378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提出「裁判、法規範及統一解釋法規憲法審查不同意見聲明書」,記載「案號: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37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並稱:為就系爭裁定聲明或表示不同意見或異議事,其意旨略謂:系爭裁定誤用、誤解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5款及第59條第1項等規定,且作成不受理裁定之理由三至七亦均有容有未洽、誤解或不當等情形,故憲法法庭不應受憲訴法第39條規定之拘束,而應重為審查後,再決定是否受理本案等語。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核係就系爭裁定諭知不受理之理由有所爭議,而屬對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爰依憲訴法第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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