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提出「裁判、法規範及統一解釋法規憲法審查不同意見聲明書」,記載「案號: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37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並稱:為就系爭裁定聲明或表示不同意見或異議事,其意旨略謂:系爭裁定誤用、誤解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5款及第59條第1項等規定,且作成不受理裁定之理由三至七亦均有容有未洽、誤解或不當等情形,故憲法法庭不應受憲訴法第39條規定之拘束,而應重為審查後,再決定是否受理本案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核係就系爭裁定諭知不受理之理由有所爭議,而屬對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爰依憲訴法第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