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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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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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960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624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5月20日
  • 聲請人
  • 邱志信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一、本件關於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不受理。
      
    •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52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在無直接證據之情況下,根據間接證據推論聲請人具備共同運輸毒品之主觀犯意,其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之方式違反憲法第8條及第16條,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並請求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43條規定裁定暫時停止系爭判決之執行。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 三、經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464號刑事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罪刑部分之判決,論處聲請人共同運輸第四級毒品罪刑。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認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予駁回,是本件應以上開臺南高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系爭判決對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判決對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核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關於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既不受理,聲請人之暫時處分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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