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地訴字第71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高上字第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對於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之解釋侵害聲請人財產權之保障,應受違憲宣告。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系爭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認上訴不合法而予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該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判決為確定終局裁判,合先敘明。
四、復查,聲請人前持同一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業經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431號裁定不受理案。聲請人持與前次聲請相同理由再行聲請,核其聲請意旨,實屬對前開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與憲訴法第39條規定有違,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