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認有無羈押必要之判斷毋須經嚴格證明之見解,顯已牴觸憲法;確定終局裁定未附具相關鑑定證明,程序存有瑕疵,亦無法證明羈押未違反比例原則,已違背無罪推定原則,限制聲請人之身心自由,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執一己之主觀見解,泛言確定終局裁定違憲,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