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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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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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957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562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5月20日
  • 聲請人
  • 丁致良
  • 案由
    • 聲請人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附民上字第15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提審法及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8條。(二)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290號裁定(下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5條及第39條規定違反憲法實質正義要求,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前持系爭判決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204號裁定不受理後,迭次聲明不服並請求再次對系爭判決及系爭規定為審查,而迭經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在案。本件聲請人指摘有違憲疑義之系爭憲法法庭裁定,即以聲請人係請求再次對系爭判決及系爭規定為審查,性質上屬對憲法法庭裁定不服,而予不受理。聲請人持與前次聲請相同理由再行聲請,核其聲請意旨所陳,實屬對系爭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與憲訴法第39條規定有違,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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