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提出「補正狀」,載明「裁判字號:115年審裁字第657號」,並以說明二略謂:聲請人確依各項規定詳述之,但經裁定不受理,深感納悶等語,且另補正司法院釋字第402號解釋,請求再為審查。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提出之「補正狀」,核係對於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657號之審查庭裁定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