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檢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交抗字第58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其主張意旨略以:聲請人已依法提告,卻因程序性因素被剝奪審理機會,實質上否定訴訟權之存在,違反憲法保障之訴訟權;本件法院未提供任何補救措施,即直接剝奪訴訟權,顯與正當程序原則不符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並未表明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及理由,此部分之聲請不合法。另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人所陳,僅屬就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之爭執,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亦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綜上,本件聲請不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