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審查庭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890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558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5月11日
  • 聲請人
  • 陳柏舟
  • 案由
    • 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及暫時處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一、本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部分不受理。
      
    •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1.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中華民國115年3月26日法檢評字第11516501880號書函(下稱檢評會書函),違反憲法第16條;2.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5年4月13日士檢以收115他1304字第1159022879號函(下稱士林地檢署函),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2條、第95條第1項第4款、第155條第1項後段、第161條第1項、第2項及第487條等規定,聲請憲法訴訟等語;2.聲請暫時處分。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聲請所檢具之檢評會書函及士林地檢署函,均非屬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與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部分既經不受理,則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部分已失所依附,爰併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