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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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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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394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146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2月11日
  • 聲請人
  • 王千瑜
  • 案由
    • 聲請人為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68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73條、第98條之3、第102條、第104條、第176條、第265條、第278條、第28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下合稱系爭規定一),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3、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下合稱系爭規定二)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二,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又聲請意旨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一違憲云云,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一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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