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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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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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399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172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2月11日
  • 聲請人
  • 黃秋戊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送強制戒治(下稱該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聲請人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度毒抗字第6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以抗告無理由為由予以駁回而確定後,聲請人遂提起本件聲請。其聲請意旨略以: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下稱系爭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下稱系爭說明手冊),將前科紀錄非涉毒品案件且已執行完畢者亦納入評估範圍,涉有違反一罪二罰原則之虞;且刑法關於自首減刑之規定,亦應於前開評估標準中予以適用。又受處分人如係因另案服刑中經借提前來勒戒者,其採尿及戒斷評分均為0分,然自行前來勒戒者本即具有成癮情形,其採尿及戒斷評分至少相差10分,顯屬不合理;另其尚有精神科用藥及高血壓病史,亦應納入該案件之評估標準加以考量。此外,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未配置臨床評估師,就受評估者之每日狀況進行評估,則該案件之評估程序顯有違法,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 二、核本件聲請意旨,應係認聲請人執系爭紀錄表、系爭說明手冊、系爭裁定一及二,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
      
    • 三、關於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憲法法庭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亦為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所明定。
      
    • (二)	查系爭紀錄表及系爭說明手冊,均非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法規範,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然該案件之確定終局裁判如適用系爭紀錄表及系爭說明手冊所為判斷,已構成其法律見解之一部,則該法律見解是否合憲,屬裁判憲法審查應一併審酌之範疇。
      
    • 四、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	按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二)	經查,系爭裁定二主要係以:系爭紀錄表之各項合計(含靜態因子及動態因子)均係勒戒處所醫師及相關專業知識經驗人士,依據其臨床實務及具體事證,在執行觀察、勒戒期間,依主管機關即法務部訂頒之評估基準進行,依其專業知識經驗,評估聲請人人格特質、臨床徵候、環境相關因素所為之綜合判斷,非僅單憑前科紀錄等而為判斷,且在客觀上並無逾越裁量標準,均無違法不當之處,自得以此判斷聲請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勒戒處分之性質係為消滅受處分人再次施用毒品之危險性,乃著眼於未來之危險所為預防、矯治措施之保安處分,而受觀察、勒戒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並非完全以受勒戒人勒戒後之結果為唯一判準基礎;又聲請人究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不僅事涉不確定法律概念適用,同時涉及醫學專業判斷,應認行政機關享有判斷餘地,且查該案件亦無程式違背法令、事實認定錯誤、不當聯結、逾越授權或濫用權力等情,尚難僅以聲請人在所內表現良好等情,即忽視審酌其他因子,率認聲請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等為由,認聲請人之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而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
      
    • (三)	綜觀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僅單憑己見,就關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事項予以爭執,尚難認對於系爭裁定二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 五、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揭憲訴法規定均有未合,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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